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5年)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14   阅读:
【发文字号】 铜政[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4.13
【实施日期】 2015.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2015〕1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关于缴费补贴。参保人员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其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对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和符合计生政策的农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缴费的,在现行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

  四、关于特殊群体缴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区)政府分别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500元标准给予个人缴费补助。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已出台实施,从2015年起,参保人员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县(区)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关于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关于养老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人员终身享受。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我市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达到或超过600元,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加4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关于丧葬补助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补助金。待省规定的丧葬补助金达到或超过我市标准时,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对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其丧葬补助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八、关于资金分担。除中央、省财政补贴资金外,我市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区)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铜官山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由辖区承担。

  上述事项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上述事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铜陵县政府根据皖政〔2014〕84号文和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