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监理处、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登记工作,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市将在房屋登记中对夫妻共有房屋采取询问的审查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因新建房屋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夫妻共有房屋宜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经记载为房屋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再次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等各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经询问与登记簿一致时,应当予以办理。
二、201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房屋登记,记载于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在2016年7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移、抵押等各类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仍需对其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房屋需共同申请。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一年过渡期结束),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时,应对该房屋共有情况进行询问,并将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进行一致性审查。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不一致,申请人应补充材料并办理相应房屋登记。
四、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前期购房资格审查的房屋,在办理各类房屋登记时,仍应对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共有的,需夫妻共同申请。
五、房屋登记机构应加强夫妻之间共有房屋的相关登记工作(如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进一步提高效率,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六、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办理夫妻之间相关房屋登记时应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七、本通知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有效期2年。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