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林外函[2015]242号
【发布日期】 2015.04.13 【实施日期】 2015.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林业管理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林外函〔2015〕242号)
各市、省直管县林业局:
按照《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的规定,省林业厅决定开展第五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已获得第四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符合《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涉林企业均可申报第五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凡经审计及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骗取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律不得申报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第五批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专题介绍材料;
3.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获得的相关成果或奖励、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成果证书,知名品牌、注册商标、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森林)食品等认证证书等;
(5)木竹种植与培育类、林木种苗培育类企业,以及人造板生产企业和木竹加工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业种植基地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请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
1. 申报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2. 各地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要积极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辐射力强、产品质量好,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所推荐的申报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社会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
3. 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填写《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2),于2015年5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厅国际合作与林业产业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一份,汇总表须报电子文本)。
联 系 人:白卫萍,电话:0551-62633590 , 皖林产QQ群:337189954,电子邮箱:876954348@qq.com。
附件:1.《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略)
2.《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略)
安徽省林业厅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