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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食药监管随手拍行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1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办秘[2015]130号
【发布日期】 2015.03.27 【实施日期】 2015.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食药监管随手拍行动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秘〔2015〕130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食药监管随手拍行动”的通知》(食药监办宣函〔2015〕74号)要求,为充分反映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展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的精神风貌,丰富系统文化生活,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宣传意识,促进社会各界认识、了解和支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结合当前移动互联网发展和手机应用普及情况,省局决定在我省开展“全省食药监管随手拍行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与对象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参与食品药品监管新闻报道的媒体记者等。

  二、作品题材

  (一)工作纪实类

  1.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工作场景:包括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行动的工作场景;

  2.日常监管工作中的法制建设、队伍建设、政策研讨、标准创新、注册受理、行政执法、技术监测、科普宣传、交流培训和投诉举报工作等。

  用镜头聚焦工作环境、场景,展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规范、负责、协作、坚守和奉献的职业风貌。作品应突出典型性和真实性,重视作品的传播价值。

  (二)生活艺术类

  从生活视角,用镜头捕捉大自然的美,生活的热情、和谐,如亲友、社区、单位、区域的生活场景,自然风光、建筑特色、设计艺术等,展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职工的文化修养、美好情操和生活理念。

  作品应体现丰富的生活内涵,突出画面视觉冲击力,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

  三、作品规格要求

  (一)作品均需为手机或PAD等随身上网设备拍摄,保留图片的原始大小。作品需保留EXIF信息,方便查看。不接受数码相机、胶片相机拍摄作品及纸质作品投稿。

  (二)作品不得进行深度加工处理,仅可做亮度、对比度、色彩饱和度的适度调整,不得做拼接、合成、添加、大幅度改变色彩等技术处理;一律不得加入边框、水纹、签名等修饰。

  (三)摄影作品提交均采用电子版本,图像均为jpg格式,应不低于500万像素。

  四、作品征集要求

  (一)采取单位组织选送的方式进行作品投稿。请各市、县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有关媒体记者可以直接向活动办公室投稿。

  (二)作品可以是图片或图片和文字的结合,每位作者作品不超过15幅。组照按1幅作品计算,每组不宜超过8张。作品拍摄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

  (三)每幅(组)作品应明确标注以下信息:作品标题,拍摄时间、地点,作者姓名、单位和部门、联系电话等。工作类摄影作品应对照片主题有100字以内的文字介绍。

  (四)征集截止日期:2015年10月20日。

  五、作品遴选程序和标准

  省局将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作品进行审核,遴选出优秀作品。

  遴选标准参考:

  (一)时效性强,具有视觉冲击力;

  (二)故事性和思想性强;

  (三)创意精巧,传播价值大。

  六、活动成果使用

  (一)所有入选作品均作为食品药品新闻宣传、政务微信图片资料库重要内容;

  (二)举办摄影优秀作品展览,遴选出部分优秀作品在省局机关文化走廊展示;

  (三)将优秀作品结集出版,分发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四)推荐优秀作品的作者,参加中国医药新闻信息协会举行的座谈会,交流创作体会,促进监管工作。

  七、注意事项

  (一)摄影作品不得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作品必须由作者本人创作,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作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作者应保证作品不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作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次活动对征集作品具有编辑并在网络、电视及其他载体使用的权利,对获奖作品具有版权及后续延伸开发权;作品可用于指定宣传媒体、网站及相关活动中公开展播或刊登,不另付稿酬;

  (五)所有作品免费参与,不退稿。

  八、联系方式

  “全省食药监管随手拍行动”办公室设在省局新闻办,所有稿件请提交活动办公室(联系人:邵 亮,电话:0551-62999307 18955182662 传真:0551-62999322  邮箱:2732270236@qq.com)。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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