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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1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 2015.03.27
【实施日期】 2015.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3月26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厅直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严格遵照执行。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27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机制,健全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特色的惩防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增强依法依规意识。省交通运输厅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厅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法,全面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模范守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规范交通运输各项行政权力行使;自觉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交通发展、促进转型升级、维护行业稳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做到办事决策依法依规,改革发展用法用规,解决问题靠法靠规,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交通运输各项工作。
  2、健全权力行使制度。立法立规,健全制度,用完备、科学、有效的交通运输工作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行权力清单和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清单制度,细化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腐败案件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缺失,没有制度的抓紧建立,已有制度但操作性不强的进行细化、补充,制度与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及时调整完善。省交通运输厅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创新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和监督机制,使所有行政权力受制度监督、约束、制衡。
  3、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正确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规章、政策和规定。坚持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规避法律约束,绕开制度规定,违反程序规则,随意决策。禁止干部职工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违规插手交通工程建设、干扰运输市场经济运行、干预交通运输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严禁违法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作为。
  二、明确交通运输重大事项范围
  4、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意见、方案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全省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调整;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省级交通运输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涉及安全稳定的决策事项;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5、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交通运输重大建设、管理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等。
  6、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的编制;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给予市县交通部门、企业和个人大额资金奖励和补助;大额资金的拨付使用。
  三、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
  7、完善集体决策程序。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等制度。凡是纳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照规定由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牵头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和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决策方案,采取书面、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暂缓决策。所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会议研究前,须经厅政策法规职能处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必要时,可以征求厅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重大事项决策应通过厅务会、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等法定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8、充分发扬决策民主。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厅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厅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要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四、加大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力度
  9、狠抓决策有效落实。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带头贯彻落实,机关处室、厅直单位的干部职工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故意延缓或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行为发生。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终止决策的,应当及时按照原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10、开展决策执行效果后评估。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试行)》。对已经做出的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督办检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全面评估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效果。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价机制,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执行力。
  11、完善决策执行保障机制。强化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检查报告和执行通报制度,对进展缓慢、执行走样、落实不力的,责成有关部门或个人报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情况严重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纳入各处室和单位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确保权力行使公开透明
  12、健全决策信息公开制度。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制度(试行)》。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强化公开意识,推进重大事项决策阳光操作、规范运行。突出公开重点,除涉密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的依据、结果、执行情况,应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主动向社会公开。把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招投标纳入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之中,及时公告和发布进场交易项目、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拓宽公开渠道,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的积极作用,增强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参与配合省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交通重大建设项目等廉政风险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使交通运输权力运行全程可视、可控、可查、可纠。
  六、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13、强化审计监督。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厅审计职能处室要加大对部门预算执行、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完善交通运输部门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考评,切实维护公共资金安全。强化对厅直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所涉资金的审计,追踪决策执行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14、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坚持权责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建立决策责任追溯责任制和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退休等免予追究。对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承办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对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单位要将规范重大事项决策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交、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省交通运输厅将其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或办法。
  附件: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重大事项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办重大事项的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制度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
  第三条 未经听取意见,不得提交相关会议讨论。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应当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征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听取意见的,根据利益、业务等相关性确定听取意见的范围。
  涉及特定群体切身利益的,应当听取该特定群体或者该群体代表的意见;选择确定被听取意见的代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职位、专业、利益相关性等因素。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其他行业或专业性问题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向厅分管领导提出听取意见的建议方案,并明确听取意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被听取意见对象的范围,采取书面、新闻媒体公告、门户网站公示、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承办单位拟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的,应当按照听取意见的方式,事先准备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调查表、调查问卷等资料,向被听取意见对象详细描述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方案的内容。必要时与被听取意见对象进行面对面沟通。
  第八条 重大事项需要经过听证的,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办理;需要经过专家论证的,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重大事项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试行)》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并形成工作报告,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对不予采纳的反馈意见,应当在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取意见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应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决策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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