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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20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5.03.25
【实施日期】 2015.03.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
  现将《2015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25日

  2015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狠抓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及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强化案件的查处,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大力推进社会共治,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努力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端掉一批假劣农资黑窝点,纠正一批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努力实现农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100%,检打联动到位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符合标准的案件通报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加强,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重点
  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时节,围绕农资批发市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农资展销会、重点企业、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抓住审批、生产和销售三个环节,集中治理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具等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种子:继续对种子市场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严厉打击;严格品种审定,淘汰存在严重缺陷的品种。坚决查处超审定范围推广、超范围经营、档案不健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套牌和制售假劣种子的“黑窝点”,加强对乡镇种子经营网点的检查力度,发现不合格或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对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资质条件不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高结案率,防止以罚代法,对于大案要案、跨区作案要加强联动机制,一查到底,不留隐患。
  农药:严厉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尤其是添加禁用农药、限用农药和高毒农药成份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农药登记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
  肥料:严查生产和经营复混肥、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商品有机肥、各种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无证生产经营以及养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不符行为。加大对各种水溶肥料、磷酸二氢钾、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料等产品标识的抽查力度。严厉打击标注所谓“新型尿素、功能性尿素”(如多肽尿素、腐植酸尿素、含锌尿素、双酶尿素等)等产品。依法查处复混肥料、专用肥产品有效养分不足、生产销售假冒配方肥的问题。
  兽药:加强兽药GMP企业和兽药GSP后续监管,规范兽药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检查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标签标识和兽药购销台账,以及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对农业部及我委通报的假劣兽药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加大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力度,落实农业部2071号公告,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及生产经营假劣违禁兽药等违法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用药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违禁兽药、原料药和人药兽用行为,以及超剂量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市场整顿,依法严查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强饲料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农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质量调查工作,突出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机具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着力清查农机及零配件“三无产品”,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以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市场准入,狠抓市场整顿。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建立健全主体档案,全面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加强重点单位监管。按照“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严格遵守行政权力清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责,严格许可条件和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跟踪检查,及时公告行政许可及变更等有关信息,对不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做到“检查有规划、巡查有记录、整改有落实、追责有依据”,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保证农资监管不留死角。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加大对乡村流动农资商贩或以送科技下乡等名义销售农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对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的企业和产品,予以重点整治。在春秋两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中,要加强对种子经营资质、委托和代销合同、标签制作、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审定公告一致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规范种子标签标注、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保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继续加大对禁用高毒农药的清缴力度,进一步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和实名购买制度的落实。全面推进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认真落实省“双打”专项行动工作任务,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省农委将分别下达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质量抽检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发布警示信息。要加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认真查处农机质量投诉,积极开展质量调查。
  (四)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的典型经验,加大扶持力度,引导支持发展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等模式,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重点围绕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放心农资店建设等方面开展,充分发挥“放心农资店”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和放心农资“示范店”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推进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
  (五)实施分类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加快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农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质量抽检结果、违法行为记录、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拓展案源渠道,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等“黑窝点”、“黑市场”,要会同当地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重点盯防,发现不法苗头,依法打击,直至取缔,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行为,坚持循线追踪、深挖细查,彻底根除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源头。建立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加强区域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对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由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严肃查处,消除危害。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七)依法公开案件信息,促进公正执法。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和省农委《农业系统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依法主动公开侵权假冒和伪劣农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各市农业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及时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促进农业行政机关公正执法。
  (八)加强服务指导,维护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能力,提高农民规范化种养殖技术水平。推广先进农业适用技术,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及时解决农资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构建打假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和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提高整治效果。
  (二)强化属地责任,落实综合执法。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依法履职,严格监管的理念,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将农资打假和监管的责任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人,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督促问题整改,切实履行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和监管的责任。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落实人员编制,杜绝“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现象。完善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体系和快速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要积极争取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执法办案设备,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构建监管平台,完善信息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监管工作档案,加快建设集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动态监管、快速反应于一体的农业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更新并公开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努力实现经营主体和农资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不断提升农业执法的电子化、系统化和集成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各级农业部要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强化督查考核,将农资打假工作纳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任务,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通报表扬。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4月上旬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假劣农资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和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开展现场指导,普及农资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企业和产品,传授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
  (六)加强信息报送,切实抓好落实。继续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侵权假冒查办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皖农办质函〔2014〕10号)要求,做好侵权假冒查办案件的统计工作,每月7日前将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报省农委质监处和相关局(站、所)。做好农资打假情况统计工作,每月5日前通过“农资打假监管系统”上报上月底的累计数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动员和部署。制定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专题部署2015年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2-3月份)
  (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制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启动仪式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咨询活动;组织放心农资产品和企业开展农资专销、直供和连销服务。(3月下旬至4月中旬)
  (三)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农作物品种权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即: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夏季百日行动和秋冬季行动)。(3月中旬至12月下旬)
  (四)组织开展农资市场大检查、巡查和抽检(含春、夏、秋三次抽检)等工作。(3月中旬至11月下旬)
  (五)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示范店创建工作。(3月下旬至5月上旬)
  (六)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督导检查。(10至11月份)
  (七)开展2015年工作总结,以市县为单位对各地全年开展打击侵犯农作物品种权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目标任务完成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于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失误的进行通报批评。(12月上旬至2016年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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