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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交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2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 2015.03.19
【实施日期】 2015.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交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交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交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交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解》已经2015年3月16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3月19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交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以建设法治型领导班子、法治型政府部门、法治型执法队伍为目标,把依法治交的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全过程,落实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各领域,不断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交,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着力形成科学完备的地方交通运输综合法规规范体系、清晰高效的部门权力运行体系、公正规范的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努力建成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交通运输部门法治型领导班子,职能配置清晰、权力运行流程规范的法治型政府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型行政执法队伍。
  3.基本原则。
  --坚持法治引领,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推动转型升级。
  --坚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规范化。
  --坚持严字当头,强基固本。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夯实基层执法基础,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坚持实事求是,务实推进。把依法治省、依法治交的要求与安徽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推进交通运输各项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二、注重学用结合,增强法治意识
  4.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和干部法治培训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班子要把宪法、法律和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作为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党组(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每季度至少学习一部法律法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省交通运输厅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建立公务员法治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每名公务员每年参加法治方面的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建立并实行机关法治讲座制度,定期举办机关法治专题讲座。
  5.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继续开展“12.4”宪法日、法制宣传教育日、“江淮普法行”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面向社会宣传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加快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积极组建交通运输行业普法讲师团。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建设普法新平台。加大法治文化建设力度,加强职工道德建设,把法治文化纳入行业精神文明创建之中。
  6.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将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纳入考核重要内容,把遵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素质的重要标准,把法治素质和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和公务员晋升考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和公务员晋升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并将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交通运输领导干部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注重在交通运输改革、建设、管理的实践中提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部门
  7.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和制度,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积极探索负面清单制度,推进交通运输部门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行行政权力事项增减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做到“所有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交通运输事权配置,切实做到政府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政府该管的事坚决管住管好,为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奠定科学的职能基础。按照城乡交通一体化、服务均等化目标,强化交通运输部门公共服务功能,积极推进服务型交通运输政府部门建设。
  8.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贯彻实施《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充分发挥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和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制度。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有序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9.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推进简政放权,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一律下放到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注重加强对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禁止利用规范性文件以登记、年检、审定、备案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大力减少涉及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细化行政审批标准。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行政务窗口审批事项全部授权单位首席代表办理。健全对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坚决纠正只批不管或者不批不管的行为。完善行业标准体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综合采取抽查、巡查、普查等方式,实施监管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建立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0.运用法治方式引领行业重大改革。全面深化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研究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治超站管理体制改革、海事监管模式改革、道路运输行业改革等改革方案和改革举措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大程度凝聚改革共识、降低改革风险。今后,交通运输行业所有重大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建立改革举措实施效果评价体系,及时将较为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制度、标准和法规规章层面。
  11.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控制,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强化对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等重点领域的财务审计,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行政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1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大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主动向社会群众公开政府职权项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运行流程等。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进交通运输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加强交通运输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公开方式和手段,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的积极作用。
  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体系
  13.加快交通运输地方综合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框架体系,统筹规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主动适应行业管理和立法需求,全力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水路运输、航道管理、公路安全保护、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推进《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订进程,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相冲突以及不适应改革要求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
  14.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加强对热点、难点问题和前瞻性研究,拓宽立法项目来源,科学制定我省交通运输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坚持开门立法,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形成交通运输部门起草、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立法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15.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定《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五、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
  16.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事权和法定职责,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出台《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市县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合理配置交通运输执法资源,实行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级下移,夯实执法基础。积极支持淮北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理顺交通、公路、运管系统的职能和资金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功能,并在进一步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可供全省借鉴的改革模式。其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海事系统按照法定程序,可创新探索推进本地区、本行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和联合执法模式。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规范各项规定,重点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全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执法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1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快推进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在全省的推广应用,认真做好与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省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安徽省联网治超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逐步将执法证件、执法流程的信息化、行政管理业务数据、科技治超全部纳入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科技化水平。继续加强治超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区域联动执法、路警共建等多种形式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动与周边省份跨区域治超和高速公路治超。积极推广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方法,探索开展柔性执法。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定期联席会议机制,积极探索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范诉讼风险。
  19.严格执法人员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修改完善《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严格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管理。完善实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鼓励参加继续教育,开展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工程。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既要公正严格,又要文明温馨,坚决杜绝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积极开展说理式执法,达到依法处罚与普法教育的双重效果。健全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20.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六公示”规定。完善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强化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加强治超督察队伍建设,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六、依法化解纠纷,确保行业稳定
  21.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业纠纷。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遵循行政程序,认真依法履职,并在职能履行过程中依法平衡好各方利益,尽可能减少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交通运输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分析研判,制定应对措施。
  22.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把做好行政调解作为加强行业治理的重要手段,逐步完善行政调解的制度和机制。对工程建设、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政策调整等涉及人数多、影响面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要建立群体性事件预防和调处预案,提前预防和主动化解。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依法处理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引导涉法涉诉事项在法治框架内得到有效解决。
  23.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适应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要求,配合司法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执法机构复议应诉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自身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24.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主动适应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法制机构设置,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门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审核把关、考核评价作用。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基层执法单位暂不具备设置法制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法制人员。
  25.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制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畅通具备条件的法制、执法机构人员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单位人员在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机构的交流渠道,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治干部。创新交通运输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26.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交通运输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法律专家和律师参与的法律顾问团,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业律师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27.深入推进“三基三化”建设。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基三化”(即:基层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基层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基础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建设标准,明确基层执法站所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站房建设、场地设施、执法装备、外勤津贴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加大执法经费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力度,完善基层执法保障体系。推进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完善基层执法站所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业务流程。继续巩固深化“四统一”(即: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形象建设成效。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2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将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摆在交通运输工作突出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处理好交通运输依法行政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强化法治在交通运输工作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29.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专题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有关机构和单位的任务和责任,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积极开展建设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依法治交建设情况和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30.强化保障措施。建立正常的法制工作和执法经费渠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使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执法工作经费、执法队伍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采用量化的方式引导和推动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交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交的工作合力,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交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就全面推进依法治交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
  (一)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和干部法治培训制度。
  1.要把宪法、法律和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作为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党组(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每季度至少安排一部法律法规的学习。
  牵头责任部门:厅直党委。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2.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省厅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每名公务员每年参加法治方面的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牵头责任部门:厅人教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3.建立并实行机关法治讲座制度,定期举办机关法治专题讲座。
  牵头责任部门:厅人教处,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二)健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4.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普法宣传教育。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积极组建交通运输行业普法讲师团。积极利用新媒体技术,创新普法宣传方式。
  牵头责任部门:厅人教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政法处,厅直四局。
  5.加大法治文化建设力度,加强职工道德建设,把法治文化纳入行业精神文明创建之中。
  牵头责任部门:厅直党委。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三)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
  6.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和公务员晋升考法制度,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任前和公务员晋升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探索建立交通运输领导干部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厅人教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四)依法全面履行部门权责。
  7.全面贯彻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事项增减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四局。
  8.全面贯彻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厅财务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四局。
  9.积极探索负面清单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四局。
  10.按照城乡交通一体化、服务均等化目标,强化交通运输部门公共服务功能。
  牵头责任部门:厅运输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
  (五)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11. 贯彻实施《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12.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重大事项承办单位。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13.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重大事项承办单位。
  14.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
  牵头责任部门:驻厅监察室。
  协同配合部门:重大事项承办单位。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5.坚持推进简政放权,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一律下放到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禁止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大力前置审批项目。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政务窗口的审批事项授权到单位首席代表全权办理。
  牵头责任部门: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四局。
  16.注重加强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对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审批项目对应的职能处室和单位。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其他相关处室。
  17.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加大科技手段在行业监管中的推广应用。
  牵头责任部门:厅科技处。
  协同配合部门:省交通联网管理中心。
  18.建立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责任部门:厅建管处,厅运输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四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
  (七)运用法治方式引领行业重大改革。
  19.依法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
  牵头责任部门:厅财务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政法处,厅规划处,厅建设处,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等。
  20.依法推进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和治超站管理体制改革。
  牵头责任部门:省公路局,厅人教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规划处,厅财务处,厅建设处,厅运输处,厅安监处,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
  21.依法推进海事监管模式改革。
  牵头责任部门:省地方海事局。
  协同配合部门:厅规划处,厅建设处,厅人教处,厅安监处。
  22.依法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改革。
  牵头责任部门:省运管局,厅运输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政法处,厅财务处,厅人教处。
  (八)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3.公开接受外部监督,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厅办公室。
  协同配合部门:驻厅监察室,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各单位。
  24.完善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牵头责任部门:厅建管处,省交通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
  25.强化对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等重点领域的财务审计,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牵头责任部门:厅财务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各单位。
  26.完善行政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牵头责任部门:驻厅监察室,厅人教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九)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7.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主动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推进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交通运输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公开方式和手段,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的积极作用。
  牵头责任部门:厅办公室。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各单位。
  (十)加快交通运输地方综合法规体系建设。
  28.完善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框架体系,统筹安排立法项目,配合省政府、省人大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四局。
  (十一)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
  29.坚持开门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建立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形成交通运输立法机构起草、社会各方有序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立法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四局。
  (十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30.制定并执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四局。
  (十三)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31. 出台《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市县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人教处,厅直四局。
  32.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直四局。
  (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33.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和省厅行政执法规范各项规定,重点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直四局。
  34.严格执行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直四局。
  35.全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执法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财务处,厅直四局。
  (十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36.加快推进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在全省的推广应用,认真做好与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省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安徽省联网治超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人教处,厅运输处,厅科技处,驻厅监察室,厅直四局,省交通联网管理中心。
  37.继续加强治超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各市联动执法、路警共建等多种形式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动与周边省份跨区域治超和高速公路治超。
  牵头责任部门:厅运输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政法处,省公路局,省运管局。
  38.积极推广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方法,探索开展柔性执法。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探索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范诉讼风险。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直四局。
  (十六)严格执法人员管理。
  39.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修改完善《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四局。
  40.完善实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
  牵头责任部门:厅人教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政法处,厅直四局。
  41.积极开展说理式执法。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直四局。
  42.健全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直四局。
  (十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43.全面行政执法责任制。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直四局。
  44.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六公示”制度,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四局。
  45.加强治超督察队伍建设,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厅运输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政法处,厅人教处,厅直四局。
  (十八)依法化解纠纷,维护行业稳定。
  46.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分析研判,制定应对措施。
  牵头责任部门:厅安监处,厅办公室,厅人教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各单位。
  47.对工程建设、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政策调整等涉及人数多、影响面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要建立群体性事件预防和调处预案,提前预防和主动化解。
  牵头责任部门:具体事项对应职能处室。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48.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积极稳妥处理信访事件,引导涉法涉诉事项在法治框架内得到有效解决。
  牵头责任部门:厅办公室。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各单位。
  (十九)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49.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配合司法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四局。
  (二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
  50.完善法制机构设置,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门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审核把关、考核评价作用,指导暂不具备设置法制机构条件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基层执法单位配备专职法制人员。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直四局。
  (二十一)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51.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制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牵头责任部门:厅人教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政法处,厅直四局。
  (二十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52.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专业律师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直四局。
  (二十三)深入推进“三基三化”建设。
  53.研究制定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基三化”建设标准。继续巩固深化“四统一”形象建设成效。
  牵头责任部门:厅政法处。
  协同配合部门:厅人教处,厅财务处,厅运输处,厅直四局。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对照任务清单,抓紧制定本单位落实任务的实施方案,提出阶段性时间进度安排,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有序向前推进。
  牵头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其牵头职责,贯彻实施好有关分工任务。协同配合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共同努力。落实分工任务确需增加参与单位,由牵头责任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
  贯彻实施中,如遇到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报告厅党组。涉及法规规章制定修改事宜,应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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