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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2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15]89号 【发布日期】 2015.03.19
【实施日期】 2015.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文处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5〕89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信委、地方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皖政〔2013〕5号文件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调整事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第4条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5年起停止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按国务院及省有关政策执行(另行通知)。皖政〔2013〕5号文件第4条关于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第5条关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到2017年底,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新的政策要求进行完善。

  二、关于实施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

  1.统筹地区实施条件:市级统筹地区2014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够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以实施岗位补贴政策。

  2.享受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

  3.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由市级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和享受补贴企业数量自行确定,最高不超过50%)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原则上,各市每年用于岗位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的50%。

  4.已经按照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出台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的统筹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规定的预防失业岗位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间择一申请,不重复享受。

  各地应按照皖人社秘〔2013〕256号确定的原则,建立享受岗位补贴政策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时补贴资金追回机制,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省政府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政策调整工作,及时将本地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分别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地税局书面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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