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5年)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调研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2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皖价费函[2015]32号
【发布日期】 2015.03.12 【实施日期】 2015.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污染防治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开展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调研的通知
(皖价费函〔2015〕32号)

合肥、淮南、马鞍山、铜陵、安庆市物价局、环保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见附件1),决定开展污水、废气排污收费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2014年污水、废气排污收费基本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污费征收情况、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缴纳情况,缴纳排污费对企业负担的影响情况,征收排污费对促进企业治污减排的作用,排污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时间及方式

  调研时间从3月中旬开始,到4月7日结束。

  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发放调查表、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等开展调研。

  三、调研要求

  请各市物价局牵头,联合市环保部门就上述内容组织开展调研,认真填写《2014年度本市排污收费有关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向辖区内有关企业(名单见附件3)发放《2014年度企业排污收费有关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和数据,听取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书面材料(附回收的调查表),于4月7日前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电子邮箱:ahswjjsfc﹫163.com。

  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将于近期赴部分市开展实地调研,具体地点、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崔浩,联系电话:0551-62616715,13956018904。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略)

  2.2014年度本市排污收费有关情况调查表

  3.有关企业名单

  4.2014年度企业排污收费有关情况调查表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环保厅
2015年3月12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