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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24   阅读: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办发[2015]13号
【发布日期】 2015.03.12 【实施日期】 2015.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审计综合规定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5〕13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7〕7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局拟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14年度财务业务相关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分类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外省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驻皖分支机构。

  二、审计及分类评价内容

  (一) 账务处理的合规性情况,包括会计科目的设置,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佣金收入的账务处理等;

  (二) 资金流动的合规性,包括挪用客户保费、违规大额资金(现金)流动等;

  (三) 发票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 业务台账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

  (五) 财务记录与业务台账的真实、完整、一致性;

  (六) 其他情况,包括客户专用账户设置、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及2014年监管费缴纳等情况。

  三、审计机构

  我局推荐2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14年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名单及联系人详见附件1),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家。

  除以上推荐的2家会计师事务所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自主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须满足《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及我局的监管要求,并且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简介、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审计业务约定书、接受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证明、审计告知书(详见附件3,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等,经我局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审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外部审计报告将不予采纳,必须重新审计。

  四、有关要求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应配备足够的、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根据安徽保监局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安徽保监局将通过调阅审计档案、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谈话、赴中介机构核实等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独立完成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对于存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保监局将要求被审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其解除约定并移交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处理。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独体现对被审计单位各分支机构的审计情况。

  (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要求

  1.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联系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之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书格式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2.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送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2014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情况表》、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2014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原件各1份。同时将审计报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情况表》电子版上传至“保险专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中介机构管理-执业行为管理-外部审计”版块。

  3.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需要提供含辖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机构业务档案和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确保数据真实、完整,不得拒绝、妨碍审计人员的正常审计活动。

  4.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须如实报送审计报告书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情况表》等,不得修改、删减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审计报告书和其他材料。

  五、外部审计监管

  我局将把此次外部审计作为2015年中介监管的重要依据,与现场检查、换发许可证等事项相结合,对于未按规定提供业务档案和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或未按规定报送外部审计报告的,安徽保监局将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五条、《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三条、《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罚。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保险中介外部审计能力或未能尽职尽责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方丽

  联系电话:0551-65633959

  附件: 1.推荐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情况表

  3.审计告知书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附件1
  推荐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单 位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安徽诚勤会计师
事务所
合肥市阜南路136号测绘大厦4楼
陈 梅
0551-62624770 13865962640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 所
合肥市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11楼
方国权
0551-62637396
13956001803
  附件2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情况表
  中介机构名称:
序号
项目
是否
备注
1
本次审计包含机构数量
/
法人机构 家、分支机构 家(分别为         )
2
是否提供完整的2014年度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财务材料,是否提供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请列明客户所有账户名称及余额。   
3
是否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会计科目
   
4
财务核算、记录和凭证是否正确、完整和规范
   
5
是否设立代收保费专户(请列明账户名称及余额)
   
6
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
   
7
是否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保险公司退回的保费
   
8
是否有代垫赔款、代付保费项目
   
9
是否有大额的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款
   
10
是否有大额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支出,是否附详细、合规的原始单据
   
11
工资发放对象是否为公司员工,是否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列明人员数量)
   
12
佣金支付对象是否为公司业务人员,业务人员是否与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持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请列明人员数量)
   
13
使用的发票是否真实(是否从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发票存根联是否与报表一致
   
14
是否足额缴存保证金,且未擅自动用(请列明保证金协议书签订时间、金额、缴存的账户)。公估机构无需填写此条
   
15
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额是否充足,保险期限是否连续(请列明责任险保险期限、保额)。公估机构无需填写此条。
   
16
是否足额缴纳业务监管费(请列明缴费时间及所属期限)
   
17
是否使用财务管理软件,实现电子化财务管理
   
18
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19
业务台账、财务报表与监管报表是否一致
   
20
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和高管人员与经保监会核准的办公地址和高管人员是否一致(请列明法定代表人及原始单据审批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计人员签名:           会计事务所签章:

  备注:1.本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填写,发表独立意见,不受任何人干涉。
  2.“是否”一栏可以填“是”“否”“未核实”“无法评价”等,“备注”一栏填写具体情况及相关的解释说明(有凭证依据的请列明具体财务凭证号,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会计师事务所须完整填写上述表格,不得有空项。
  3.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保监局报送该表格,并单独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附件3
  审计告知书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发挥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财务和业务合规性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意识,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与被审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书格式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参加安徽保监局组织的培训等活动,了解涉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监管规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具体内容)。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应配备足够的、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员,根据安徽保监局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
  四、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外部审计后,应按要求提供外部审计报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情况表》。审计报告中应单独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分支机构的审计情况。
  五、安徽保监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调阅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安徽保监局将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考评,对于存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安徽保监局将要求被审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其解除业务约定并移交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处理。

  我所已认真阅读本《审计告知书》,将遵守《审计告知书》提出的各项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
联系方式:
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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