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5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27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2015]32号
【发布日期】 2015.03.06 【实施日期】 2015.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32号)

各市物价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影响咨询费我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放开,各地要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4〕143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原省定或委托市物价局制定的招标文件收费一并放开,招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即: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3月6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