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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2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安监明电[2015]9号
【发布日期】 2015.03.03 【实施日期】 2015.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
(皖安监明电〔2015〕9号)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当前烟花爆竹仍处于经营旺季,各地要深刻吸取浙江、湖南两起烟花爆竹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立即开展一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再排查活动。一是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居民居住场所与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为重点,严格查处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非法违法销售网点,该撤销许可证的,坚决撤销并依法取缔。二是存在超量储存和超许可经营以及在许可场所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一律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稳妥处置烟花爆竹产品,及时消除隐患,并从严处罚。三是店内电气设施、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从严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行为。要加强对批发企业仓库的安全检查,严格产品流向管理和储存安全管理。凡是存在将过期、查获、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与经营的烟花爆竹混存的,经营、储存超标违禁烟花爆竹的,异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超量储存、超高或杂乱堆放烟花爆竹以及野蛮装卸、堆码作业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四、切实抓好临时销售点剩余烟花爆竹回收、储存过程安全监管。各地要督促批发企业及时清理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剩余的烟花爆竹产品,切实做好回收或代为储存工作,并及时注销零售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请立即将本通报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日

  附件:《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5〕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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