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安监一函[2015]61号
【发布日期】 2015.03.03 【实施日期】 2015.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矿区与矿山企业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第一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皖安监一函〔2015〕61号)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并督促有关矿山企业按期淘汰禁用设备及工艺。
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设计变更,不得采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否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对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验收评价和检测检验时,应将禁用设备及工艺纳入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范围内,把好安全生产条件关。
四、已开工建设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矿山,如涉及使用禁用设备及工艺的,应立即进行调整。
五、有关矿山企业应制订或委托技术支撑机构编制淘汰设备及工艺方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矿山企业未按期淘汰禁用设备及工艺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推广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做好新技术及新装备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日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略)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