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5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0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城函[2015]300号
【发布日期】 2015.02.27 【实施日期】 2015.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
(建城函〔2015〕30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宿州、六安市城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建城〔2014〕1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推进。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倡导低碳绿色出行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41号)的要求,设区城市应在2015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因此,各市人民政府作为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线网规划编制应坚持“适度超前、量力而行”的原则,支撑城市远景发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模,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注意处理好地上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关系,与其他开发利用形式协调、衔接,在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

三、强化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相关内容协调一致,并与区域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公共交通规划、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建设规划等城市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等相衔接,合理确定空间布局、设施配套等。线网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线网规划,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主要车站和车辆基地等设施,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纳入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条件的市,要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建立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四、加强技术审查。各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报送我厅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重点包括技术路线和方法的合理性,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完整、可信性,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与城市的符合性,线网规模、线网布局等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的协调性,线网规划与有关规划的一致性以及线网规划的可实施性等方面。规划成果在审批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五、加强实施监管。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主动公开线网规划信息,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发挥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并加强与建设、财政、发改、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
2015年2月2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