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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07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质函[2015]290号
【发布日期】 2015.02.16 【实施日期】 2015.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15〕29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按照《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市〔2014〕185号)的要求。为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两场”联动,防止质量安全事故,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房建市政项目项目经理和总监全部纳入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系统(以下简称IFA系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实时上传到《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考勤信息网上公开。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质量员、安全员等)是否纳入IFA系统范围,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主决定。

二、全省保障房以及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仍按《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建质函〔2012〕1151号)要求执行。

三、启用IFA系统进行考勤时,《信用平台》自动将项目信息和项目经理、总监、总监代表、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导入IFA系统,不再需要现场采集和人工录入。

四、考勤结果与招投标挂钩。项目经理和总监的IFA系统考勤结果,作为评标过程中对项目经理和总监能否在岗履职的重要依据;IFA系统考勤不合格的,视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履责不到位,招投标中予以限制。

五、项目经理考勤不合格的,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4〕123号)中的“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规定,给予项目经理记不良行为1次,扣3分。

六、加强“两场”联动,严格评先评优。

1、凡申报国家、省级优质工程质量奖、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项目,将项目经理、总监在IFA系统中考勤合格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

2、考勤不合格的,对项目经理、总监及其所在企业记不良行为1次,且项目经理或总监自工程竣工后6-12月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是进皖企业的,并通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如考勤不合格或关键时段不在岗履职的,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

七、加强考勤督查。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IFA系统考勤工作情况检查,省级督查也将考勤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之一。

1、对考勤率低的项目或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对其所属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2、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和总监考勤不合格、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信用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要求,按照工作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551-62871536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18655152389。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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