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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07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60号
【发布日期】 2015.02.16 【实施日期】 2015.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6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是全省新修订GSP认证工作的收官之年。为全面加强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修订GSP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确保认证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并如期完成,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家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23号)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认证工作应由各设区的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对已经下放到区、县局(省直管县局除外)的,应尽快收回,并做好后续认证衔接工作。
二、加强领导,严格把握标准。要以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换证、GSP认证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进兼并重组,促进连锁发展。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有10家(含)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方可申请办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坚持准入条件和认证标准,在确保认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务必于2015年底全面完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药品流通监管工作重点调整为监督企业实施GSP,采取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形式认真监督药品零售企业全面实施GSP。对未按规定实施GSP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抓好结合,实现同步推进。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各地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监管任务繁重的情况。因此,统筹兼顾各项工作十分必要,要将认证工作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专项整治、《告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员工书》张贴后举报核查及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提升工作效能。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实施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和GSP认证“两证合一”,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与GSP认证同步推进,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加注“通过GSP认证”字样,不再单独发放GSP认证证书,已发放的GSP认证证书延用至有效期止。
四、掌握进度,及时报送数据。为全面掌握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认证工作进度,请各地于每月5日前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进度月报表》(见附件)电子版报送至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进度月报表》自2015年3月开始报送,3月份之前的认证数据一次性报送,月报截止时间至2016年1月结束。认证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可随时向省局报告(联系人:程晓兵,电话:0551-62999318,电子邮箱:176117315@qq.com)。
附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进度月报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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