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5年)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07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秘[2015]83号
【发布日期】 2015.02.15 【实施日期】 2015.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15〕83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1号)精神,我厅决定启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监测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评估目的

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对全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实施动态监测和评估,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运行,促进各地更好地整合、利用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校外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其公益性作用,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及整体素质的提升提供更优质服务。

二、监测评估对象

各市、县(市、区)建成且已正常运转的成建制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

三、监测评估原则

监测评估坚持安全性、全面性、发展性、激励性和社会性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校外活动场所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符合安全使用和开展活动的各项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进行全面、整体的监测评估,既监测评估硬件设施和工作的显性成果,又重视教育理念、教育方向、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工作业绩等软件情况的监测评估。

(三)发展性原则。既注重现有工作、建设和管理水平的达标情况,又注重改革与发展,同时还注重个性化教育特色及可持续发展潜力的挖掘。

(四)激励性原则。既重视监测评估的结果,更重视创建的过程;坚持边监测评估、边整改、边总结、边提高,将监测评估、建设、改革、发展结合起来。

(五)社会性原则。校外活动场所的活动开展,要坚持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满足和引导社会需求,发挥其指导、协调和辐射作用,努力强化校外教育的社会功能,促使其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四、监测评估时间及程序

采取自我监测评估、市级监测评估、省级材料审核和抽查验证性考评相结合的办法。监测评估工作委托安徽省教育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我监测评估。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分别对照《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监测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我监测评估。自评工作要于3月15日前结束。

(二)市级审核。各市于3月30日前完成市级审核和材料统一上报工作。上报材料包括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自评得分表和自评报告。纸质材料(一份)报至省教育厅评估中心,电子材料发至邮箱:jjpg@ahedu.gov.cn。

(三)省级材料审核。省教育评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审核。

(四)省级抽查验证性考评。考评时间提前一周电话通知。

五、有关要求

1.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落实配合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监测评估工作。

2.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要以本次监测评估工作为契机,不断提高和改善内部的基础设施条件,健全和规范内部管理体制;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师资和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要重视安全保障工作,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要立足自身特色和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实践活动,积极争创省级优秀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3.上报材料要保证原始客观,真实有效,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4.接受现场验证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规范监测评估纪律,不参加与检查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被评单位的馈赠。

省教育厅基教处联系人  黄静雨 0551-62831835

省教育评估中心联系人  严 萍 0551-63635909

电子邮箱:jjpg@ahedu.gov.cn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188号省考试院东区二楼 202室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2月15日
附件: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