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卫基层秘[2015]52号
【发布日期】 2015.02.09 【实施日期】 2015.02.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职工教育与考核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与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卫基层秘〔2015〕5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可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首页“文件通知”栏目下载)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和资金清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明确具体科室负责,总结、借鉴以往工作经验,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5年2月底前完成所辖县(市、区)项目年度考核工作。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5年1月底前完成所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现场考核工作,同时,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现场考核。考核过程要有记录,考核结果要有得分、排名,考核结果要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清算的依据。
二、严格按照考核结果清算项目资金
中央、省级2014年度项目清算资金(财社[2014]2099号)已按常住人口人均35元的标准于2014年12月15日下达各市、县(市、区),各地要严格按照考核结果清算年度项目资金。
(一)实行绩效分配。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年度服务数量、质量、项目成本以及考核结果确定的补助系数进行资金结算。年度资金清算要在绩效考核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得挪用或挤占,不得冲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
(二)合理分配新增经费。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各地要合理分配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一是农村地区原则上用于村卫生室,各地要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任务,根据村卫生室任务实际完成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兑现相应资金。城市地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二是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原则上全部用于签约服务。开展签约服务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签约率和有效履约率情况差别化地分配新增人均5元经费。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