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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11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食生秘[2015]38号
【发布日期】 2015.02.03 【实施日期】 2015.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皖食药监食生秘〔2015〕3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初,四川省叙永县发生一起村民使用散装白酒中毒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此前,有的地区也有类似事件发生,为加强对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根据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白酒生产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包括流通和餐饮服务,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排查。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白酒生产加工单位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开展排查,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消除监管死角。对白酒生产单位,要查清生产许可获证情况、准许生产白酒的品种范围以及是否销售散装白酒;对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要查清其许可及经营情况。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严格监督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白酒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食品,在我省境内生产白酒,不论是采用固态法或者是液态法等其他方法,都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作为食品生产小作坊存在。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产品标识、储存保管等制度,做好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记录。其销售的白酒不论是我省生产还是外省生产的,都必须是获证产品,不得销售无证产品。散装白酒的容器或包装上,要标明产品相关信息,储存散装白酒的容器和储存条件要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污染。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落实监管责任,继续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3〕281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化对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其他易于发生问题的区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春节等白酒生产销售旺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在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存在重点问题、未被抽检的企业以及以往抽检发现问题的企业,组织开展市、县级监督抽检。要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于销售或储存来源不明、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散装白酒,一律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产品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制售假冒伪劣白酒、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白酒、超出许可品种范围生产白酒、销售无证白酒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各地监管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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