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15]40号
【发布日期】 2015.02.02 【实施日期】 2015.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争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5〕4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精神,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现就加快推进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建设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我省县级仲裁院建设总体目标是: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确定仲裁院的规模、办案场所、办案人员等,形成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制度完善、设施齐全、规范高效的仲裁工作新格局。到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仲裁院建设目标任务。
二、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39号)要求,全省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普遍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争议处理能力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较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实体化办事机构。主要内容是:
(一)合理设置机构。仲裁院是指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设置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仲裁院应在满足依法组庭的基础上,根据本地争议案件数量配齐配强专职仲裁员。要加强对仲裁员、记录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准入、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三)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流程、质量跟踪、办案监督等工作制度,做到案件审理程序合法、法律适当、裁决统一。要不断完善仲裁文书使用、案卷管理、信息管理、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加强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调、裁、审”工作协调,注重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做好调裁衔接和裁审衔接,提高仲裁效率,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
(四)落实经费保障。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关于停止收费后由同级财政保障经费的规定,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夯实基础建设。进一步规范仲裁办公、办案场所设施、标识等。仲裁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能满足办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要加强基础设施配备和更新,保证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仲裁文书送达等设备设施的配备,提高办案保障能力。要加快仲裁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广使用调解仲裁办案系统,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加强仲裁院建设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县(市、区)仲裁院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努力提升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二) 采取措施,扎实推进。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机制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县级仲裁院建设的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仲裁院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仲裁院建设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特别是尚未完成仲裁院建设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国家人社部、省厅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没有完成仲裁院建设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