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812030305 【发文字号】 皖卫党发[2015]15号
【发布日期】 2015.02.02 【实施日期】 2015.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卫党发〔2015〕15号)
委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机关各支部:
党务公开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工作。现将《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认真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推行党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课题,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必要措施。积极有效地推行党务公开,最大限度地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聪明才智,对建立和完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长效机制可以起到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明确责任和工作任务,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将党务公开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确定部门和人员承办党务公开工作,认真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三、主动公开。党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应根据工作职能,对直接涉及党员和群众利益的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外,应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和群众公开。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具体。各单位要制定党务公开内容发布的审批程序。
四、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将党务公开的各类材料及时分类、整理和归档,及时向委机关党委报送党务公开和党建工作的信息。在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中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2015年2月2日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党内监督,提高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安徽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安徽省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党务公开,是指委党组、委直属机关党委会、委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委机关党支部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努力完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艰巨任务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遵循的原则: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服务中心,建设队伍。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目标要求是:不断提高委直属机关党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水平,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和开放度,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和谐稳定;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
第六条 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等不宜或不能公开外的党内事务,均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党务公开的内容为:
(一) 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委党组、委直属机关党委会、本级党组织重要决策及执行,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 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委党组、委直属机关党委会、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 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 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 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有关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情况,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 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 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本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和党员的要求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党务公开范围依公开内容确定,分为所属全体党员、本单位(部门)干部群众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等层面。对于可以向党外公开的事项,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逐步扩大公开层面。
第八条 党务公开工作应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 制定目录。依据省直工委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制定委直机关党务公开目录。
(二) 实施公开。按照目录规定的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执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委直属各单位和委机关各支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委直属机关党委会审查同意后进行公开。特别重大事项和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需要公开的,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
(三) 收集反馈。委直机关党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和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四) 归档整理。委直机关党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九条 委直机关党组织要根据不同内容和范围确定公开方式,做到多样、便捷。应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的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可以向党外和社会公开的,应列入党务公开目录,通过新闻媒体、单位网站、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必须做到经常、动态、及时,公开时限应与公开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一) 长期公开。对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主要包括党内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要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及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落实情况;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对象,信访接待日程安排情况;党组织和党员为民服务承诺内容;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系方式等。
(二) 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主要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综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党组织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结对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党员发展及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费收缴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一岗双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及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等。
(三) 即时公开。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主要包括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开展的主要活动情况;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情况;党内各类先进评比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员干部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情况;党员、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等。
定期公开每半年一次。即时公开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经党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党内重大事项实行预公开。党组织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可预先公开初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领导和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 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经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学校党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意见反馈制度。通过设立意见箱和专线电话等形式,畅通信息沟通和意见收集渠道。公开期间,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和整改落实,必要时将相关处理结果和落实情况进行再公开。其中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听取其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检查的重点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方式是否得当多样、程序是否规范严谨、时限是否及时有效、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是否认可和满意。
委直属机关党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并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本级党组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党务公开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监督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监督党员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学习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与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会议及活动,向党员群众积极宣传党务公开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制度。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列入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委直机关党组织要认真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委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党组成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机关党委,负责党务公开日常工作。委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也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组织,各基层党支部要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