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标函[2015]179号
【发布日期】 2015.01.30 【实施日期】 2015.0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勘察设计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制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的通知
(建标函〔2015〕17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方便勘察设计企业,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由我厅统一制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工作委托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勘察设计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制。
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以下简称出图专用章)样式全省统一,详见附件。一个资质证书上载有多项资质且不同等级的,可分别刻制不同等级的出图专用章。出图专用章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三、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均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刻制出图专用章;申请刻制出图专用章时,应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发生变化涉及出图专用章内容时,应及时申请更换或注销相应的出图专用章。
四、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办理出图专用章;对于受到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予办理出图专用章。
五、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选择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且信用良好的刻章单位进行出图专用章刻制。本辖区出图专用章规格、质量应保持稳定。
六、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出图专用章前,应将印模按1:1比例扫描上传至“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备案,未备案的出图专用章视为无效。
七、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所属企业(包括进皖企业)已使用的出图专用章印模,统一按1:1比例扫描上传至“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备案,2015年3月1日后未扫描上传的出图专用章视为无效。
八、原由我厅统一制发的出图专用章备案后,在图章有效期内仍然合法有效。
九、更换或注销出图专用章,原出图专用章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并销毁。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加盖出图专用章后方可使用。各地应加强出图专用章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刻制和使用出图专用章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加盖出图专用章的勘察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审查。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马巍
联系电话:0551-62871500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样式)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