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5]13号
【发布日期】 2015.01.30 【实施日期】 2015.0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皖政〔2015〕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经研究,现就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公布取消的4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34项,对应的7项全部取消(见附件1);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17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无承接任务的9项,省本级承接6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已并入现有项目之中,实际增加项目数4项),省级以下承接2项(见附件2)。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我省对应取消(见国发〔2014〕50号)。
三、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我省对应取消(见国发〔2014〕50号)。
四、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我省相应改为后置审批(见国发〔2014〕50号)。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做到第一时间衔接落实。要改进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限时办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纵横协调、全程监督的权力运行监管机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无缝衔接、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探索负面清单管理,不断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和社会活力的“加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原权力清单中“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审查与核准”修改为“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审查与核准”
2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初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116号)
3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核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
省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5
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外省单位在本省内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备案
省气象局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原权力清单中“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外省单位在本省内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备案和监督”修改为“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外省单位在本省内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的监督”
6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
省气象局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7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初审
省国土资源厅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国测人字〔1997〕12号)
附件2
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2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3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并入“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项目名称修改为“省级权限范围内(含国家重点)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4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省级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设区的市地方海事局和皖江船员管理中心、江淮船员管理中心、淮河船员管理中心按要求承接
5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
列入省农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行政确认)项目
6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7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省能源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8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