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5]20号 【发布日期】 2015.01.27
【实施日期】 2015.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人事管理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合教〔2015〕20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人社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属有关学校,市教研室、市装备电教中心: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4〕16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在职正式教师。
二、推荐评选名额及构成要求
省里下达我市推荐名额共30名,其中中学(含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15名、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15名。省直单位及中央驻肥单位的附属中小学、市管民办学校,参加所在县(市)区的评审推荐;委托巢湖市管理的三所学校,参加巢湖市的评审推荐。各县(市)区和市属学校可按照1:1.5向市推荐参评人选,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推荐工作要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向特教教师倾斜,向民族教育教师倾斜,向中青年教师倾斜。各单位所推荐的人选中,专任教师(含近3年满教学工作量的学校副职)不低于80%,“双肩挑”校园长不超过15%,专职教研员不超过5%。所有推荐人员中,45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对在推荐提名过程中,确因评选条件等原因未能足额完成评选推荐任务的,所空推荐名额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三、推荐评选条件
1.年龄要求。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离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教师申报要从严控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
2.其他条件见《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
四、推荐评选办法及程序
推荐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办法和程序推荐评选。
1.推荐提名
推荐提名工作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学校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参与公平竞争。在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及其申报材料要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市属学校推荐人选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填写《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3),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组织组织人事处。
2.评审推荐
市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评审推荐委员会一般由17至21人组成(出席评审推荐会议,不少于15人),组成人员为市教育局负责人、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家,其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市级评审推荐将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务考核。市教育局通过说课、答辩方式将对推荐人选统一进行业务考核。
(2)评审评议。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业务考核结果充分讨论评议。
(3)会议确定。召开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会议,评审专家报告评审评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
(4)审核上报。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教育局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3.业务考核
省教育厅通过说课、答辩方式将对推荐人选统一进行业务考核,并对推荐人选定的1篇(部)论文(或论著)代表作组织水平鉴定。
4.评审及审批
省成立“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报送材料要求。
1.县(市)区推荐人选报告和评审推荐工作小结;
2.《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须盖县市区人民政府章)一式三份;
3.《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三份;
4.各县(市)区汇总所有申报特级教师推荐人所选定的论文(论著)代表作,填写《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见附件5)。在报送代表作原件的同时,需提交复印件和电子稿,复印件提供发表论文期刊的封面、目录和正文(所在单位验证盖章);电子稿提供(word或pdf格式均可),以作者姓名命名文档,以U盘方式报送。
5.推荐人选的个人资料(其中涉及到证件、证书的,可提供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验证盖章)。
(二)时间安排。各单位应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联系人:胡云祥、李德凯,联系电话:63505181)。3月中下旬市级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4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六、奖励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安徽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离、病)休后,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待遇不变。
附件:1.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合肥市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2.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
3.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
4.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5.学术成果送鉴明细表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