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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15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皖商明电[2015]9号
【发布日期】 2015.01.27 【实施日期】 2015.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皖商明电〔2015〕9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笫8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我省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规模

按照商务部2014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全省2014年度新设典当企业指标数为52家,新设分支机构上限为17家。

二、分配原则

以因素法为基础,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典当企业覆盖情况,典当行业效益等条件,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布局。

(一)依据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对中部地区划分的调控档。我省作为中部省份,划定的基础调控档为15%。因此,今年各市新增典当行的基础调控档为现有典当行总数(不含分支机构)的15%。

(二)根据商务部“优先在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以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县设立典当行”的要求。尚有网点空白县的合肥、宿州、蚌埠、滁州、铜陵、池州等六市的七个空白县各增加6%指标(按市现有典当数量计算,下同),争取今年实现典当网点空白县全覆盖。

(三)根据省政府支持皖北地区经济发展的统一要求。为更好支持皖北地区经济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供融资便利,对皖北六市各增加1%指标。

(四)依据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中对地方典当行业效益情况的测算标准。对于典当企业经营情况好、资金利用效率高的地区适当增加分配数量。以2014年7月底数据为依据,典当企业资金利用率超过55%的市增加1.5%指标。

(五)依据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中对典当行覆盖情况的测算标准。对于典当行覆盖密度低、服务人群多的地区,适当增加分配指标数量。对每家典当企业服务超过15万人的地区增加1%指标,对每家典当企业服务超过25万人的地区增加3%指标,对每家典当企业服务超过35万人的地区增加6%指标。

(六)依据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对分支机构的设立标准。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先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在县里设立分支机构,防止过度集中于省会或中心城市。分支机构指标不再对各地分配,由各市推荐,商务厅按照布局原则和规定程序,择优审批。

三、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参照外省做法,原则上在合肥、芜湖市设立典当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在其他设区市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县(市)不得低于1000万元;个别需求较旺盛地区,优先鼓励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金充足、信用良好、持续盈利能力强的法人企业进入典当行业。

(二)营业场所。新增典当企业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住所,营业场所为一楼临街门面房,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符合经营要求,具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三)股权结构。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两家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或第一大法人股东占整个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以上。新增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第一大个人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第一大法人股东。

(四)股东条件

1. 必须有成立时间超过3年、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比例占全部股权的51%以上,单个自然人股东不得相对控股,如果第二大股东是自然人,则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应占全部股权的1/3以上。

2. 法人股东出资额必须小于股东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加本次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如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如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80%);单个法人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5% 。

3. 自然人股东为居住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

4. 出资人应出具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不从事违规业务、不以他人资金入股的承诺书;如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还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如有国资成分或上市公司,还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的承诺函。

5. 企业章程中不能有违背《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五)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为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2.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3.上年度年审的B级企业、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经营记录的典当企业,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四、审批程序

(一)初审。各市认真开展推荐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并在3月10日上午下班前将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开展情况、推荐结果以及初审意见表、审核推荐表、推荐汇总表(附后)和装订成册的企业材料各一式两份报省政府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同时将推荐申报典当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未经政务中心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核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也不再退回补正、调整或替换。

(二)复审。省商务厅接到申报材料后,由流通处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厅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厅流通处、监察室、法规处负责人组成)审查,并在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结束后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三)批准。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我厅下发批复及典当经营许可证。3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和备案情况表、备案汇总表报商务部备案。新设立的典当行凭我厅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其他相关证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审批。严防资金来源不合法、筹资渠道不合规的出资人设立典当行。各地要认真履行好新增典当行的初审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审查签字制度,对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严格审核新增典当行的企业章程、股权结构、出资人资质条件和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财务状况、典当行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要素,并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立典当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核实,确保申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且符合相关规定。

(二)加强资本金监管。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拟申请新增典当行应将注册资金划入指定银行(银行名单见附件)。在申办期间,商务厅对注册资金实施监控。对未能受理或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受理时间结束后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对已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在其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市公安局颁发的特业证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商务厅通知银行将注册资金划入其基本帐户。在审核、备案期间申请人不得划出其注册资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确保审计真实性。各地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本地区经省财政厅备案的2-3家规模较大、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供企业自行选择。各地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后,应与其签订审计责任协议,负责本地区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工作,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严防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非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材料不得受理。1月30日前将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签署的责任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抄报省商务厅备案。

(四)防范廉政风险。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步骤等各方面内容,方便公众及时查询和了解审批情况,推进典当行设立审批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我厅将对群众举报、投诉开展调查,对发现问题的,取消新增典当行申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安徽省2014新设典当企业布局方案
2.申请设立典当行提交材料清单

3.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提交材料清单
4.设立典当行初审意见表
5.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意见表
6.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核推荐表
7.指定验资户开户行名单
8.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表
安徽省商务厅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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