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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18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1.22 【实施日期】 201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皖价费〔2015〕12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自2015 年1月1日起,在全省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停止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二、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公示制度

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后,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及公示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及其收费项目信息,于2015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变更网站公示内容。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三、继续做好收费统计和收费动态监管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收费单位信息登记和存档工作,认真汇总收费单位报送的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做好收费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并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数据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通过平台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及时通报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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