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银监复[2015]10号
【发布日期】 2015.01.22 【实施日期】 2015.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银行监管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皖银监复[2015]10号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霍农商银筹〔2014〕8号)、《关于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霍农商银筹〔2014〕5号)、《关于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霍农商银筹〔20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并核准《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1)。
二、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
四、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先海,地址为安徽省霍山县迎驾大道西路56号。
五、核准彭先海、揭平先、沈志、金辉、代伟、张发源、姚圣来、林维福、李志林9人的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彭先海的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陈长洲的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揭平先的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陈明霞、何友芳的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请六安分局指导督促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独立董事设立工作。
六、核准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借记卡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核准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行等20个支行、12个分理处开业(见附件2)。上述分支机构要按照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和品种开办业务。
八、核准 孙爱 君的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孙丽的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李萍等7人的支行行长任职资格(见附件3),同意陈红、万立群、黎国政、刘兵、台启洲、程裕海、朱程玮、陈莉、何森、何勇、经峰代为履行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职责,代为履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六安银监分局应要求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
九、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十、请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10日内,派员持此批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许可证到安徽银监局申领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再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此批复、原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到六安银监分局申领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