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财综[2015]40号 【发布日期】 2015.01.20
【实施日期】 2015.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综〔2015〕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确保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制度。请各地对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对照《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修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措施和实施办法,形成符合实际、协调有力、规范高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各地、省直各单位要对照《办法》明确的购买内容和指导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梳理财政预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项目,拟定并公开年度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目录。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规范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财综〔2014〕235号)有关规定,本着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加强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规范经费拨付程序,注重绩效评审和全过程监督。要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大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力度,公开购买内容、规模、承接主体资质要求、合同签订情况、服务质量和效果等信息,研究建立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登记和黑名单制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主体和相关活动在一定的规则下有序地运作。
三、狠抓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要求高。各级财政、民政、工商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一家牵头组织、三家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局面,狠抓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落实。各地、省直各单位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执行统计台账和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反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执行统计台账及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后分别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直各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执行统计台账分别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地、省直各单位出台有关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定、实施购买服务的经验、体会和做法,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附件:××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执行统计台账(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