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证监函字[2015]16号
【发布日期】 2015.01.20 【实施日期】 2015.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安徽证监局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1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皖证监函字〔2015〕16号)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在深圳市新设一家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华安证〔2014〕49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深圳市设立1家证券分公司,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证券承销与保荐(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向我局申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安徽证监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