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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2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城函[2015]109号
【发布日期】 2015.01.19 【实施日期】 2015.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函〔2015〕10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责

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燃气安全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稳定,一定要把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作为燃气经营许可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不得懈怠。为此,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认真把握好《管理办法》所明确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切实履行好这项行政管理职能。

二、核查摸底,建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信息库

《管理办法》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和从业资格有明确、具体的要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必须拥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徽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因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年报工作,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摸清、核定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燃气企业需要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数量(见附件),于2月10日前上报我厅。我厅统一审核汇总后,将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制定全省培训和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工作。具体培训、考核时间和方式等另行通知。

三、严格把关,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就位和审批工作

《管理办法》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数,按年燃气销售总量除以每户每年100公斤确定,其Ⅰ、Ⅱ、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分别按不少于4人、3人、2人确定。燃气汽车加气站除按《管理办法》配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按每台加气机不少于1.5人确定。

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就位和换证工作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到12月1日结束。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要对照《管理办法》中的标准和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补充、就位,到期仍达不到新标准条件的,一律取消经营许可资格。目前,燃气许可证到期的仍按原标准继续换证,有效期到2016年11月30日为止。

对于新申报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审查审批,不得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不得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现违反《管理办法》擅自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将严厉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管,建立全省燃气行业管理信息平台

我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燃气行业管理信息综合平台。在此平台上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从业人员信息查询、隐患上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提高全省燃气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对全省燃气企业运行状况和安全情况进行时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切实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在燃气经营许可就位和审批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城市建设处联系。
联 系 人:胡 璞
联系电话:0551-62871261,邮箱:ahranqi@126.com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燃气企业情况调查表(略)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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