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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25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牧函[2015]55号
【发布日期】 2015.01.15 【实施日期】 2015.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基层文化活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通知
(皖农牧函〔2015〕5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畜牧水产局):
根据农业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强化执法能力建设行动要求,决定从2015年1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现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在活动过程中的情况、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联系人:嵇斌;电话/传真:0551-63506656;邮箱:609613385@qq.com)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安徽省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
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

动物调运环节是引发动物疫病远距离、跳跃式传播的重要途径,极易造成动物疫病蔓延。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环节。当前,省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复杂,随着我省畜牧业升级计划的深入推进,乳用种用动物需求量不断增加,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依法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监管,严格执法,有效监督。
二、活动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对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建立辖区专人监管工作模式,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相对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模养殖场有效监管,调运经纪人备案管理,力争达到四个100%的目标,即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报率100%,违法调运案件立案率100%,输入乳用种用动物落地隔离观察率100%,日常监管工作记录率100%。
三、活动内容
(一)摸清底数,分类管理。一是各地对辖区内种禽场、每批出栏量10000羽以上的肉禽场、能繁母猪存栏量50头以上的养猪场、种牛场、存栏量50头以上的奶牛场、存栏量50只以上的养羊场进行全面登记摸底,摸清2014年以来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表2;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动物贩运经纪人备案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贩运经纪人,重点是乳用种用动物贩运经纪人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动物经纪人登记台账,以方便追溯管理,登记备案表格式参见附表3。
(二)明确责任,专人监督。一是对上述登记重点场所实行划片包干,定场定人负责做好防疫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落地监管隔离工作,明确监管责任。二是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拟引进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安徽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办理审批手续。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其中乳用种用动物实验室检测报告,要符合农业部《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由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原件。输出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养殖档案必须加盖原场公章方为有效。
(四)认真履职,依规检疫。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必须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同意调运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官方兽医未见到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同意调运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不得受理检疫申报;申报手续齐全的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
(五)严格隔离,有效监管。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货主按要求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严格执行大中型动物隔离45天,小型动物隔离30天制度,对观察、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记录,并监督货主做好隔离场所的定期消毒工作,同时加强对检疫不合格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六)落实制度,强化执法。一是推行官方兽医驻场联系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并公布举报电话,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现象要及时上报。二是重点加强对奶牛、种畜禽饲养场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不主动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结合分类管理工作要求,重点加大对奶牛、种畜禽饲养场等安全等级较高的管理对象监督检查频次,完善检查工作记录。四是加强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监管,一经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和不按规定进行隔离消毒处理等违法行为,一律由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立案查处。五是对拒不改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项目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制定下发全省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具体细化实施方案,增强可操作性,明确责任和义务。全省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于2月底之前全面启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3-8月)。各市、县(市、区)全面开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分阶段、有重点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3月起,集中在安徽日报农村版、安徽省农业信息网、安徽省畜牧兽医网、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网开展宣传;4月,各地将辖区摸底登记表、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工作负责人、行政审批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市为单位汇总后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5-6月,各地自行开展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大检查;7-8月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各地摸底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5年9-10月)。以违法案件处理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为重要依据,组织对各地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适时举办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规程、管理办法培训班。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5年11-12月)。各地上报活动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集中梳理,为今后工作开展积累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畜牧兽医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的组织发动和监督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活动的实施。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辖区内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强化认识。各级动物监督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执法人员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要将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切实将禁令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对不按规定擅自出具检疫证明,违规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一经发现,立即调离检疫岗位,并视情节轻重,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违规调运造成疫情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加强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督重要性和专项整治年活动开展情况的宣传。对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要及时进行报道;对立案处理的违法案件,要大力宣传,努力营造执法部门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主动接受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为保证全省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取得实效,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年活动的督查指导。
(五)落实经费。日前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文,明确规定对于取消、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地要着眼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积极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汇报,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和协检员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解决监管人员后顾之忧。

附表:
1.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工作情况记录表
2.   市   县(市、区)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统计汇总表
3.安徽省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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