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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25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1.15 【实施日期】 2015.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开展全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地、各部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
二、稳妥推进,扩大公开范围
从2015年开始,各地、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方式、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内容外,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对于本通知印发以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由各地、各部门综合考虑历史性信息的特点、公开的社会影响和自身工作实际等情况,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公开。
三、明确公开主体,规范程序方式
对于独办、主会办的建议和提案,独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办的建议和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地、各部门应依照《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单位在向主办单位提供会办意见时,应同时注明是否公开的意见;主办单位可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研究确定办理复文是否公开;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在答复建议和提案提出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可采用专栏的形式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依据《条例》、《办法》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各地、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人大和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四、回应公众关切,做好舆论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可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便于公众理解。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应及时了解舆情反映,主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推动改进工作。
五、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考核评估,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抓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落实。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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