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铜政[2015]4号 【发布日期】 2015.01.14
【实施日期】 2015.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2015〕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并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县区及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快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救助制度。未建立相关救助制度的部门负责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建制任务,已建立的部门要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对相关救助制度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其中,市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制度,市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市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市司法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完善司法援助制度,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人民团体也要健全完善相关救助制度。
三、统筹做好“救急难”工作。目前,我市已被省确定为全省“救急难”试点市,并正在积极争创全国“救急难”试点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急难人员主动发现网络,及时对其给予救助;属于相关部门救助领域的,对口部门要认真落实救助政策,对急难人员优先、高效给予尽可能的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县区政府负责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县区、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两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设。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民团体负责于2015年5月12日前将相关救助制度报送至市社会救助救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882655、2882772)。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