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函[2015]10号
【发布日期】 2015.01.14 【实施日期】 2015.0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低钠健康系列品种盐销售价格的函
(皖价商函〔2015〕10号)
安徽省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低钠健康系列品种盐正式销售价格的请示》(皖盐规划〔2014〕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促进健康用盐,丰富食盐市场品种,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2013年11月,我局制定了低钠健康系列品种盐试销价格。试销一年来,我省食盐市场供应秩序基本平稳。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改革食盐专营体制及价格管理相关工作,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同意你公司继续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低钠健康系列品种盐试销价格的函》(皖价商函〔2013〕225号)核定的价格执行。同时,继续做好普通食用碘盐的市场供应。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