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5年)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2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5.01.12
【实施日期】 201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5年01月12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后,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广播电视大学普通班收费、省委党校新学员楼住宿费、车辆通行费票据工本费、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统计登记证收费、电教中心制作复制音像带收费、老干部活动证工本费。

四、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和预算级次全额上缴国库。

六、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收取。

七、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省财政厅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财税[2014]101号(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