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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证监局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期货审批事项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7-30   阅读: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5.01.12
【实施日期】 2015.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期货综合规定

安徽证监局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期货审批事项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109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证券期货机构审批事项以及调整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96号)的规定,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等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转为事后备案管理。为做好相关后续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由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辖区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备案,并抄报我局。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在5个工作日内为备案申请人换发《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发现变更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责令更换或者改正。

二、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的,由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辖区期货公司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所设分支机构不在本辖区的,应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为备案申请人颁发《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发现备案申请人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

三、期货公司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期货公司终止辖区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分支机构所归属期货公司不在本辖区的,应同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我局未在5个工作日内表示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分支机构的工商注销登记,并持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向我局缴回《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发现备案申请人终止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

四、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进行事后备案管理。

期货公司变更辖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分支机构所归属期货公司不在本辖区的,应同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为备案申请人换发《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发现备案申请人变更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责令改正。

五、辖区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取得颁(换)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后,应及时更新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六、2015年2月1日前,为《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过渡期,仍由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负责。过渡期内,期货公司就设立或者终止分支机构,变更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事项报我局备案后,我局将出具备案回执。期货公司持备案回执向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申请颁(换)发或者缴回《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自2015年2月1日起,我局将负责辖区期货公司新设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以及辖区期货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换发、补发和注销工作。我局将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管,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附件:1.备案材料目录
2.期货公司申领、换领、补领机构许可证文件目录
安徽证监局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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