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15]9号
【发布日期】 2015.01.12 【实施日期】 2015.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5〕9号)
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函》(经皖经财函〔2014〕1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要求,自即日起,我局不再核定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用户需求和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与用户协商合理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放开后,你公司在提供相关服务时,要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同时,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事项和投诉举报电话。
三、请你公司接本文后,及时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