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4]222号
【发布日期】 2014.12.12 【实施日期】 2014.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设站收费经营的批复
(皖政秘〔2014〕22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设站收费经营的请示》(皖交财〔2014〕17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设站收费,由安徽省扬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全线共设2个收费站,站名分别为“宁绩高速甲路收费站”(K25+98M处)、“宁绩高速金沙收费站”(K49+882M处)。
二、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暂定5年,自收费之日起计算,正式收费经营期限根据今后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三、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交财〔2010〕391号)规定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加收1座特大桥通行费执行,加收的特大桥通行费按车辆在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实际行驶里程占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总里程的比例计算,分类型按车次与高速公路通行费一并收取。免费范围等按照皖交财〔2014〕175号文提出的方案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收费单位自收费之日起,要在各收费站设置公告牌,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批准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起止时间和监督电话等。要坚持文明执勤和收费,自觉接受交通运输、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