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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8-2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食流[2014]39号
【发布日期】 2014.11.28 【实施日期】 2014.11.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食品卫生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食药监食流〔2014〕3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流通许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局“三定”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公开职责分工
食品流通许可遵循便民高效、属地管辖的原则。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各自管辖范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工作由集中办理审批许可业务或者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承担。
二、明确许可范围
(一)在我省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类别核定。
保健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经营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三、细化许可条件
(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1.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经营场所应当与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食品经营者设有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当设置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并按标签标明的条件贮存。经营散装食品的,提交的平面布局图中应当标明散装食品销售区域、设备摆放位置;散装食品应当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设备工具。食品经营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具有盛放散装食品且具有防尘防虫防蝇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夹取和售卖工具,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3.人员。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经营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4.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食品安全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场所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二)申请从事食品批发的(以下简称批发商),要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场所。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交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措施的书面说明。批发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批发商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的有关信息,包括场所地址、面积大小、设备设施等相关说明材料。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批发商,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签字盖章)。食品贮存场所或者贮存、运输协议改变的,要及时将改变的情况报许可机关。
四、优化许可流程
(一)在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注销、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材料首页应当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次序整理,每项材料都应当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二)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经许可机关同意,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的,可以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提交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提供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材料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同时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减项)的,可一并受理。
五、实施分类标注
(一)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主体分为以商场超市、食杂店等店铺形式销售食品,经营场所作为管理场所的食品批发、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等五种业态。并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主体类型”后以括号()标明,如: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批发)”。
1.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一种经营业态。商场超市的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
2.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经营场所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一种经营业态。食杂店的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
3.食品批发,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批发商的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批发,经营项目原则上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商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零售经营方式的,要求同超市、食杂店。
4.食品物流配送,指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企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经过备货、分拣、配装、配送,将食品大批量集中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物流配送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批发,经营项目可以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物流配送申请批发散装食品和零售经营方式的,要求同食品批发商。
食品物流配送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和贮存条件的专用食品运输工具,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雨、防潮,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配备通风、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食品物流配送提交的设备设施工具清单应当列明贮存、冷藏、运输等专用场所及场所内设备设施和工具(含运输车辆)。
5.无店铺食品经营,指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经营项目可以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批发食品的,按食品批发商的要求办理。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提交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当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并在经营时按规定公示。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提交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并在经营时按规定公示。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的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并在经营时按规定公示。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六、严格现场核查
(一)各级许可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前要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熟悉和了解现场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测试工具、设备,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现场核查表等文书。
(二)开展现场核查时,申请人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工具和设备。为客观、真实反映食品经营环境,核查人员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拍摄现场照片,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三)对从事食品批发的;从事食品物流配送的;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要重点现场核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使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软件的,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已经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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