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4年)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9-03   阅读:
【发布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办秘[2014]199号
【发布日期】 2014.11.26 【实施日期】 2014.1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布置统计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政务公开办。
二、各单位于每年1、4、7、10月8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办;每年1月2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办。报送数据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报送至市政府办信息科电子邮箱(邮箱:xxk@wuhu.cn)。同时,要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栏目增设一个“数据统计”子栏目,并将每次报送的数据在“数据统计”栏目公开发布。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加强组织实施,及时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务公开办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2014年11月26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统 计 指 标 单位 市政府 市直单位 县区政府 县、区直属单位 乡镇政府
统计数 统计数 统计数 统计数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件
主动公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及人事信息 条
主动公开政府文件数 条
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条
主动公开规划计划、统计信息 条
主动公开财务预决算、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和 “三公”经费信息 条
主动公开招标采购信息 条
主动公开应急管理信息 条
主动公开审计公开信息 条
主动公开重点领域信息 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2.政府信息公开网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二、回应解读情况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次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次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次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篇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次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一)收到申请数 件
1.当面申请数 件
2.传真申请数 件
3.网络申请数 件
4.信函申请数 件
(二)申请办结数 件
1.按时办结数 件
2.延期办结数 件
(三)申请答复数 件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件
2.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件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件
涉及商业秘密 件
涉及个人隐私 件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件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件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件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件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件
(四)依申请公开目录数 条
四、行政复议数量 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三)其他情形数 件
五、行政诉讼数量 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三)其他情形数 件
六、举报投诉数量 件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个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个
(三)查阅点接待人数 人次
(四)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人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人
2.兼职人员数 人
(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宣传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次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次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四)开展宣传活动 次
(五)发放宣传材料 份
(六)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次
(七)编发简报 期
十、制度完善 --
(一)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件
(二)新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 件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 --
(一)现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个
(二)本年度新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个
(三)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首页访问量 次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数量  人次
其中:现场咨询数 人次
网上咨询数 人次
电话咨询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主动公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及人事信息:指主动公开的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及人事信息总条数。
5.主动公开政府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总条数
6.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指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总条数。
7.主动公开规划计划、统计信息:指主动公开的规划计划、统计信息总条数。
8.主动公开财务预决算、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和“三公”经费信息:指主动公开的财务预决算、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和“三公”经费信息总条数。
9.主动公开招标采购信息:指主动公开的招标采购信息总条数。
10.主动公开应急管理信息:指主动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总条数。
11.主动公开审计公开信息:指主动公开的审计公开信息总条数。
12.主动公开重点领域信息:指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信息总条数。
13.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4.政府信息公开网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网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5.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6.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7.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18.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9.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20.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21.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22.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2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2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2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26.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27.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28.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9.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30.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31.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32.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33.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34.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35.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36.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7.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38.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9.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0.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1.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3.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4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4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4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4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49.依申请公开目录数:指按照《条例》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5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5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5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5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5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5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5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5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5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5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6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6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62.查阅点接待人数:指政府信息查阅点接待查询政府信息的人次。
63.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64.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65.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66.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培训情况和宣传情况
67.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68.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69.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70.开展宣传活动:指组织开展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项宣传活动的次数。
71.发放宣传材料:指在组织开展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项宣传活动中发放的各类材料份数。
72.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的次数。
73.编发简报:指编发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简报期数。
十、制度完善
74.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指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件数。
75.新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指新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件数。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
76.现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指现已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或者在单位门户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量。
77.本年度新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指在本统计年度内新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或者在单位门户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量。
78.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首页访问量: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单位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被访问量。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数量
79.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数量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总人次(应等于现场咨询数、网上咨询数、电话咨询数3项之和)。
80.现场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面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人次数。
81.网上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82.电话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