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232号
【发布日期】 2014.11.23 【实施日期】 2014.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石油工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2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明确省能源局为省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省内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