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225号
【发布日期】 2014.11.12 【实施日期】 2014.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质量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2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机制。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养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农产品从种养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衔接机制,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盲区问题。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期沟通、协调解决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
(三)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其落实生产、经营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把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责任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约谈和通报制度。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强化全程监管,落实管控措施
(五)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农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划、监测普查和产地污染治理等工作,依法依规划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对污染严重的农产品产地,研究建立区域治理补偿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管理,组织农产品生产者及时清除、回收农用地膜和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及粪便废弃物及时组织清理或无害化处理,减少产地环境污染。
(六)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法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登记注册和审批管理,强化生产许可,严格准入条件。依法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许可,强化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制度,推动兽药经营良好规范实施。严厉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案件,建立检打联动机制,提高联防联控水平。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规范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遵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制度。
(七)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农业生产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范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强化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以县域为单位,做好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和监管示范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管控,重点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严格落实生产档案制度。大力发展优质品牌农业,支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推广生态环保种植养殖技术和绿色防控技术。
三、突出重点问题,深化专项整治
(八)深化农产品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和“潜规则”,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假劣农资等重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大要案协查协办机制,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强化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加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屠宰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购、运输记录和检测制度,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
(十)加强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重点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及收贮运环节的执法检查和抽检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统一制定农产品抽检计划,推行检打联动和联合执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工作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强化预测预警、舆情监测、信息通报和跟踪评价机制,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
四、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十一)加强体系队伍建设。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依法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十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条件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县、乡两级支持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乡镇一级监管机构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意见》(皖政办〔2011〕6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改善条件、落实职责,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服务。依托高校、农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和涉农企事业单位等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监管、检测、标准、风险评估等重大课题组织攻关,提出决策意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产地污染修复治理、标准化生产、检验检测、质量安全追溯等技术研发纳入农业科技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重点支持。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