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222号
【发布日期】 2014.11.10 【实施日期】 2014.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地质勘查单位规范管理和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秘〔2014〕2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分类推进地质勘查单位规范管理和深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我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工作特点和运行规律,依据地质勘查单位类型,实行差别化、规范化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促进我省地质勘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事企分开。积极推进公益性地质勘查单位与所办企业分开,逐步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
2.坚持差别管理。以地质勘查单位类别划分为基础,逐步建立健全与类别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国有资产、财务、人事、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
3.坚持有利发展。以提高地质找矿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加快地质勘探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激发地质勘查单位活力。
4.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要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支持地质勘查单位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只减不增,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编制总量控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其中,公益一类地质勘查单位现有空编严格按程序报批使用,主要用于从事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公益二类地质勘查单位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地质勘查单位类别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动态调整。
(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等规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管理等行为,实现房屋土地产权集中管理、资产出租出借程序规范、资产处置合法依规,资产收益纳入预算,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规范投资行为。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列入公益一类的地质勘查单位一律不得新设对外投资,不得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列入公益二类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外投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重大投资须报省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进行跨行业投资。地质勘查单位一律不得新上房地产项目,并逐步压缩、剥离房地产等与主业无关的业务。
(四)推进事企分开。地质勘查单位与所办企业,在全面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现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完全分开。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进一步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中,公益一类地质勘查单位举办的企业要通过划转、出售、改制等方式逐步与举办单位脱钩。现有在企业兼职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征求本人意见,愿意继续留在企业的,不再保留事业身份;本人要求回到事业单位但因工作原因确需留在企业的,由主管部门批准并从严掌握,但只能按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工资,不得兼薪。地质勘查单位厅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
(五)规范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其中,公益一类地质勘查单位以及列入公益二类地质勘查单位的学校(院),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第72号令);其他公益二类地质勘查单位,继续执行《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财基字〔1996〕88号)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
(六)规范人事管理。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对不同类型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其中,公益一类地质勘查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地质勘查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并赋予其灵活的人事管理权。地质勘查单位新进人员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事业单位进人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69号)要求执行。
(七)规范收入分配。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和国家地质勘查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职工积极性。对野外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分配激励政策,其收入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单位人员平均收入的3倍。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事关我省地质勘探事业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工作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有序推进。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要强化主体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需要撤并整合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资产和人员划转等工作。
(三)落实保障措施。本《实施意见》印发前离退休的地质勘查单位人员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和标准执行,待遇保持不变。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在原单位退休的地质勘查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退休工资按照事业单位标准计发,由财政按原渠道全额保障。完善地质勘探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对公益二类地质勘查单位给予3年过渡期支持,过渡期内财政事业费投入保持2014年标准不降低。妥善安置被撤销地质勘查单位人员,因安置单位领导职数限制不能任相应职务的,可保留原职级待遇,逐步过渡。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地质勘查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要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氛围,确保平稳有序、按时按质完成改革任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