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市[2014]232号
【发布日期】 2014.11.05 【实施日期】 2014.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2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组织招标,并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www.ahgcjs.com.cn/)进行披露。不良行为可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说 明
(一)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本标准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省范围内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和其他等方面内容。
对于无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推介,特别是向发展改革、银行、税务、纪检、监察、司法、投资等部门推介。在行业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业务增项、动态检查时优先扶持。
对于存在较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增加动态检查频次。对存在问题较多或较重的环节责令限期整改,改正不彻底的,依法责令停工或做出处罚。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除向社会公布外,还将依法限制其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
(四)本标准行为代码采用ZB-X-自然序号表示,其中ZB表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X表示不同建筑市场主体,1表示建设单位(招标人);自然序号表示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条款的顺序号,01为第1条。
(五)本标准的建设单位是指该建设项目的产权人,对于项目直接发包的为发包单位,对于项目采用招标发包的称之为招标人。
(六)此前发布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的相关文件或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内容和标准
行为类别
住建部行为代码
行为
代码
关键词
认定标准
评价有效期
ZB-1建设单位(招标人)
A1-1-03
ZB-1-01
建设程序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年
A1-1-06
ZB-1-02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年
A1-1-07
ZB-1-0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二年
A1-1-04
ZB-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二年
A1-1-05
ZB-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年
A1-1-01
ZB-1-06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年
A1-1-08
ZB-1-07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年
A1-1-09
ZB-1-0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一年
A1-2-02
ZB-1-09
招标发包
招标条件和组织形式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年
A1-2-01
ZB-1-10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年
A1-1-02
ZB-1-11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一年
A1-2-03
ZB-1-12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一年
A1-2-04
ZB-1-13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一年
ZB-1-14
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业务服务的
一年
A1-2-05
ZB-1-15
招标公告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一年
ZB-1-16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一年
ZB-1-17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公告未依法在指定媒介发布的
一年
A1-2-06
ZB-1-18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一年
ZB-1-19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少于五日的
一年
ZB-1-20
资格审查委员会中专家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一年
ZB-1-21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和审查的
一年
A1-2-10
ZB-1-2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二年
A1-2-08
ZB-1-23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二年
A1-2-09
ZB-1-24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二年
ZB-1-25
招标文件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
二年
A1-2-11
ZB-1-2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二年
A1-2-12
ZB-1-2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二年
A1-2-07
ZB-1-28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一年
ZB-1-29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规定的
一年
A1-2-13
ZB-1-30
开标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二年
A1-2-14
ZB-1-31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年
ZB-1-3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的
一年
ZB-1-33
不按规定准时参加和主持开标会议,无故迟到或缺席延误开标会议的
一年
A1-2-16
ZB-1-34
评标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一年
A1-2-15
ZB-1-3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一年
A1-2-17
ZB-1-36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一年
A1-2-18
ZB-1-37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一年
ZB-1-38
公示
未按期进行中标公示的
一年
ZB-1-39
中标公示期少于三日的
一年
ZB-1-40
中标公示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一年
A1-2-21
ZB-1-41
定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二年
ZB-1-42
不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二年
A1-2-19
ZB-1-43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年
A1-2-20
ZB-1-4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二年
A1-2-22
ZB-1-45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二年
A1-2-24
ZB-1-4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二年
ZB-1-47
异议
未按时间处理投标人异议的
一年
ZB-1-48
不依法答复投标人异议的
一年
A1-2-23
ZB-1-49
书面报告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二年
ZB-1-50
合同签订
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
二年
A1-2-25
ZB-1-51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二年
A1-2-26
ZB-1-52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二年
A1-2-27
ZB-1-53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二年
A1-2-29
ZB-1-55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二年
A1-2-28
ZB-1-54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二年
ZB-1-56
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一年
A1-2-30
ZB-1-57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一年
A1-2-31
ZB-1-58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年
A1-2-32
ZB-1-59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一年
A1-2-33
ZB-1-60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一年
A1-3-01
ZB-1-61
质量
安全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二年
A1-3-02
ZB-1-6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年
A1-3-03
ZB-1-6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二年
A1-3-04
ZB-1-6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二年
A1-3-05
ZB-1-6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二年
A1-3-06
ZB-1-6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二年
A1-3-07
ZB-1-6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年
A1-3-08
ZB-1-6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二年
A1-4-01
ZB-1-69
合同履约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二年
ZB-1-70
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
二年
ZB-1-71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招标人监督管理义务的
二年
ZB-1-72
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年
ZB-1-73
其他
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