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银监复[2014]290号
【发布日期】 2014.11.05 【实施日期】 2014.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银行监管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杜鹃统一品牌公务卡业务的批复
(皖银监复〔2014〕290号)
亳州药都农商行:
《关于毫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杜鹃公务卡业务的请示》(毫药商银〔2014〕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公务卡业务。
二、你行公务卡发行和管理,应执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杜鹃公务卡章程》,符合全省统一品牌“杜鹃公务卡”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内部控制要求。
三、你行应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等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格的资信审批程序和授信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结算账户管理、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等规定,做好对持卡人安全用卡宣传工作,及时识别、衡量和控制公务的卡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采取有效方式密切监测和防范银行卡欺诈交易,确保该项业务稳健发展。
四、你行开办公务卡业务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