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经信原材料函[2014]1136号 【发布日期】 2014.10.27
【实施日期】 2014.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土地资源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皖经信原材料函〔2014〕1136号)
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黄山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函》(工信部联原函〔2014〕443号)(下称《专项行动函》),省政府领导批示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现将《专项行动函》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相关市、县政府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逐一核查,重点查处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企业非法开采、买卖加工非法矿产品、偷逃税费、非法产品异地开票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市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及配合部门责任分工,形成合力,高标准完成工作。牵头部门名单及联系人请于11月4日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请有关市认真对照《专项行动函》及有关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和贸易企业逐一进行核查,并组织《专项行动函》附表1中所涉及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附表2),于11月7日前行文报送(附电子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信、公安、国土、环保、海关、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将成立联合检查组,于11月10-20日对《专项行动函》中明确的企业自2013年6月1 日至2014年7月31日以来生产、销售数据等资料进行现场逐一核查,请各市做好迎检准备,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处,夏必仙;联系电话:0551-62871853,13685652313;邮箱:435033181@qq.com。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