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35号
【发布日期】 2008.03.03 【实施日期】 2008.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1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八年三月三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
一、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邮政通信管理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三、合肥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四、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五、合肥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