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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0-30   阅读: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银监复[2014]257号
【发布日期】 2014.10.08 【实施日期】 2014.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银行监管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皖银监复〔2014〕257号)

徽商银行:
《关于核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徽银报〔2014〕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所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件(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该书面转让文件可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书面转让文件可采用手签或印刷方式签署。”
二、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1名以上的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理;但是,如果2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进一步证实其获正式授权的证据)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行的自然人股东一样。”
三、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董事会由15至1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1/3以上。”
四、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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