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4年)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升级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1-09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皖商明电[2014]110号
【发布日期】 2014.09.25 【实施日期】 2014.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石油工业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升级实施工作的通知
(皖商明电〔2014〕110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中石化销售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安徽有限公司、中化石油安徽有限公司:
现将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车用柴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能源〔2014〕4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宣传力度
自2014年11月1日零时起,在全省范围内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禁止销售国Ⅲ标准车用柴油,并执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政策。各地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对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作用,指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在营业场所张贴有关宣传标牌标语等,提高油品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的环保意识。9月1日至10月31日为油品升级置换过渡期,有条件的加油站点可提前完成国Ⅳ标准柴油的升级工作。
二、做好升级准备
各地要督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抓紧做好油品升级前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加快库存国Ⅲ标准车用柴油的销售,安排专业人员清洗油罐等相关储油设备,更新新油品销售标识等。督促企业严格进货渠道,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货,并索要相关符合国Ⅳ标准柴油票据,确保油品质量。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石油要积极争取新标柴油资源,完善配置计划,加大采购、调运力度,确保油品升级后不断供。各地商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成品油价格监督工作,防止低标油品冒充高标油品销售的行为。
三、落实升级节点
各地要明确时间节点,分步推进。10月10日前,本辖区内的城区加油站要完成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的升级工作。10月20日前,国、省、县道的加油站点完成升级工作。10月30日前。所有加油站点开始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各在皖成品油央企单位要督促系统内加油站点提前完成升级工作。
四、加强执法督查
各地要结合我厅下发的《皖打假字〔2014〕10号》和《皖商明电〔2014〕107号》关于“开展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和“油库和加油站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与工商、质监、消防、安监、物价等部门密切联合,加大成品油市场综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度。严肃查处升级置换工作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对查处的企业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通过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省厅将对各地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升级工作进行抽查,对未按期完成升级工作的地方予以通报。
中石化销售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安徽有限公司、中化石油安徽有限公司请于10月20日前,各地商务局请于10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置换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 李 磊
电 邮:LLOFFICE@126.COM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车用柴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安徽省商务厅
2014年9月25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