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银监发[2014]24号
【发布日期】 2014.09.23 【实施日期】 2014.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改进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皖银监发〔2014〕24号)
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安徽分公司),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国元信托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等精神,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改进市场准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要求
(一)对以下9个行政许可项目不再审批,改为事前报告制管理:一是机构筹建延期审批;二是机构开业延期审批;三是机构降格审批;四是机构临时停业审批;五是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六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七是信用卡章程审批;八是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九是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
(二)对以下3个行政许可项目不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制,填写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一是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或改任较低职务;二是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或改任较低职务;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或改任较低职务。
(三)对于上述12个事前、事后报告事项,现行监管文件已明确有报告时限要求的,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现行监管文件中尚无时限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事前(事后)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向当地银行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此前要求提交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降职、自助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机构开业等事项报告,仍按要求报送。
(四)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要统筹把握落实简政放权要求与严守风险底线的关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切实做好相关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工作,发现违规问题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法予以监管处罚或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二、继续下放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对以下9个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由银监局下放至属地银监分局:
一是银监分局辖内的中资商业银行小微支行设立审批;二是银监分局辖内的中资商业银行社区支行设立审批;三是银监分局辖内的政策性银行二级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四是银监分局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受理和初审;五是银监分局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副行长、二级分行行长助理,以及与二级分行副行长、二级分行行长助理同级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六是银监分局辖内城商行分行副行长、分行行长助理,以及与分行副行长、分行行长助理同级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七是对于由银监分局负责任职资格核准的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人员代为履职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拟任地银监分局报告,同时抄送银监局;八是对于由银监分局负责任职资格核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人员代为履职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拟任地银监分局报告,同时抄送银监局;九是对于由银监分局负责任职资格核准的城商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人员代为履职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拟任地银监分局报告,同时抄送银监局。
三、认真做好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
(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银监会已明确将以下事项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所在地银监局:一是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除信托公司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业;二是城商行省内新设分行、股份制银行新设不跨省的二级分行;三是银监会已规定由银监局审批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案审批;四是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五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和使用统一品牌开办信用卡业务审批。相关监管处要加强与银监会对应部门的沟通联系,尽快理顺审批关系和流程,做好以上事项的承接工作。
(二)对于下放至银监分局审批项目,相关监管处要做好政策辅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工作平稳交接;各银监分局要及时将相关批复抄送银监局,办理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银监局报告。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新的审批管理规定,明确新的申报要求,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准入事项。
四、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工作质效
(一)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会议制度、市场准入后评价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准入标准和流程。对同质同类准入事项做到协调一致。对于已由国务院、银监会明确取消行政许可的项目,相关监管处、各银监分局不得自行设置约束性审核条件或前置性审批条件。
(二)加强准入沟通辅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编制行政许可规划或正式申报准入事项前,应与相关监管处、银监分局提前沟通,充分了解监管政策和申报要求。相关监管处、银监分局要对申报机构做好辅导,在辅导阶段认为不可行的事项,应直接告知申报机构,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之前,要切实加强职业背景事前调查,防止人员“带病流动”。相关监管处、银监分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核准要严格考核、考试、考察程序。考核应着重审查拟任人员个人职业经历、履职表现,判断其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系统,严格专业能力审核。考察面谈应重点关注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附件:安徽银监局2014年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
2014年9月23日
附件:安徽银监局2014年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备注
1 取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12个项目 9个项目由原审批制改为事前报告制 机构筹建延期 现行监管文件已明确有报告时限要求的,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现行监管文件中尚无时限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在事前(事后)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向当地银行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此前要求提交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降职、自助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机构开业等事项报告,仍按要求报送。
2 机构开业延期
3 机构降格
4 机构临时停业
5 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
6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
7 信用卡章程
8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9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10 3个项目由原审批制改为事后报告制,填写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 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或改任较低职务
11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或改任较低职务
1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或改任较低职务
13 下放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权限的9个项目 由银监局下放至属地银监分局 银监分局辖内的中资商业银行小微支行设立审批 相关监管处要做好政策辅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工作平稳交接;各银监分局要及时将相关批复抄送银监局,办理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银监局报告。
14 银监分局辖内的中资商业银行社区支行设立审批
15 银监分局辖内的政策性银行二级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6 银监分局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受理和初审
17 银监分局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副行长、二级分行行长助理,以及与二级分行副行长、二级分行行长助理同级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
18 银监分局辖内城商行分行副行长、分行行长助理,以及与分行副行长、分行行长助理同级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
19 对于由银监分局负责任职资格核准的政策性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人员代为履职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拟任地银监分局报告,同时抄送银监局
20 对于由银监分局负责任职资格核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人员代为履职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拟任地银监分局报告,同时抄送银监局
21 对于由银监分局负责任职资格核准的城商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人员代为履职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拟任地银监分局报告,同时抄送银监局